09年南京民进调研提案之三 关于把集体幼儿园教师待遇纳入绩效工资的建议 民进南京市委 2008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据此,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饭碗含“金”量提高了,教师收入低、甚至靠“有偿家教”增加个人收入的状况有望得到根本扭转。社会舆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包括公办幼儿园在内的中小学教师都欢欣鼓舞。 绩效工资的实施,是国家落实《教师法》与《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的重要决策,是为维护教师切身利益所做的一件大好事、大实事。但是,却有一少部分幼儿教师被排除在这项“好政策”的门外,他们就是“集体幼儿园教师”。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市集体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和待遇水平一直很低,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工不同筹”的情况长期存在。绩效工资实施以后,由于没有享受到国家的利好政策,广大集体幼儿园教师纷纷要求政府公平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一、集体幼儿园的产生、现状与问题 1、集体幼儿园的产生 集体幼儿园的兴办是1958年国家鼓励大办幼儿园,以解决双职工家庭孩子没人带的矛盾。当时公办幼儿园办学力量已不能满足需求,就由街道出面开办了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幼儿园的园舍、土地均为国有,可以无偿使用。因此无论从办园目的和办园模式看,开办集体幼儿园的实质均为政府行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上世纪中期,南京集体幼儿园的数量甚至超过了公办园的数量,是南京幼教体系中一块不可替代的基石。 2、集体幼儿园的现状与问题 (1)幼儿园发展现状 目前,南京市有50余家集体幼儿园,承担着南京市20%的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幼儿保教和学前教育工作。各区集体园的主管单位有的是街道办事处,有的是区教育局,其办园规模、保教质量、师资队伍等均按公办园的标准和要求执行,集体幼儿园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收取保教费。由于集体幼儿园是“自收自支”,长期没有政府财政的投入,硬件设施无法与私立幼儿园和公办园相比,幼儿园的收入仅来源于幼儿的保教费,既要留有办园经费,又要维持老师的基本收入,一些年轻教师收入甚至在城市最低收入标准附近徘徊,优秀教师留不住,师资力量不能得到保障。 幼儿园只有依靠“硬件的投入,内功的提升”才能生存和发展,才有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合格的受教育环境。而集体幼儿园在没有政府投入、低收费的情况下,只有在维持办园设施标准与老师工资标准低水平状态下才能得以生存,集体园教师履行的职能、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教师应该享有的权益形成强烈反差,集体幼儿园的发展和生存状况堪忧。 (2)教师收入的现状 下列表格是对秦淮区秦虹幼儿园(集体园)和长江路幼儿园(公办园)两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进行的对比(教师收入为实行绩效工资后) 幼儿园 生 源 (人/年) 收费标准(元/月) 园收入 (万元/年) 在职教师(人) 园长收入(元/月) 一般教师收入(元/月) 备 注 秦虹幼儿园 (集体园) 210-220 480 100 事编15 劳动编9 1600 1100 自收自支 长江路幼儿园(公办园) 210-220 552 事编25 合同编5 5800 3500 全额拨款 秦虹幼儿园:集体幼儿园,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全园教职工35人,其中人事编教师15人,劳动编9人,临时工8人(主要是保育员、勤杂人员),年收入100万左右。园长工龄26年,高教职称,每月实际收入为1600元。同编制的、工龄12年以下的一般教师月收入约为1100—1300元不等。教师自筹建立市级医保,政府没有补贴。 长江路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实行绩效工资。全园教职工人30人,其中事业编25人,合同工5人(主要是保育员、勤杂人员)。工资改革前,教师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收取的费用一部分投入园区建设等,一部分用于教师奖金。工改后,教师收入全部由财政拨款,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后再返还一部分,作为办园和基建资金。园长工龄26年,高教职称,每月收入5880元左右,一般教师月收入平均3500元,新来的教师月收入约3000元。全园教师由政府统一纳入市级医保体系。 两所幼儿园相比较,无论全园收入情况,还是教师个人收入、社会保障水平都相距甚远。特别是,工资改革后,将集体幼儿园教师排除在享受绩效工资政策以外,进一步拉大了与公办园教师的收入差距,实质上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的矛盾。 (3)存在问题 一方面,集体幼儿园生存与发展的困境,使得教师收入和社会保障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另一方面,由于教师的基本权益不能实现,集体幼儿园根本引进不了也留不住教师人才,师资力量得不到保障,阻碍了幼儿园进一步发展。 调查发现,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集体幼儿园的青年教师每月实际工资只有800-850元,几乎就是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集体幼儿园虽数量不多,但担负着南京市20%儿童的幼教和学前教育工作,教师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没有差别。办园标准、硬件设施要求、教科研上都与公办园要求一致,一样都要创“省优质”园;但在教师的待遇、荣誉授予上却与公办教师相距甚远,“同工不同酬”,标准的一致性和待遇的双重性极大挫伤了广大集体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热情。 二、建议 《教师法》指出,“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集体幼儿园是由政府开办的具有公益性的幼教机构,与公办园一样担负繁重的幼儿教育任务,履行相同的社会职能。当然也应该享受相同的“责权义”。在这部分教师群体权益缺失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应政策,切实维护好幼儿教师(包括集体园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为此,我们建议: 1、制定政策明确集体幼儿园的定位。鉴于集体园承担全市四分之一学龄前儿童保教工作的现实情况,建议从改善和提升其办园条件入手,统筹考虑,逐步享受教育附加或专项补贴。 2、考虑到全市集体园人事编制的教师总数不多,约1500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长远规划,分步实施,考虑将集体园人事编教师逐步转公办教师。 3、对人事编教师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贴,解决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聘用教师由各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参考标准由幼儿园自行解决。 4、在相关政策尚未出台期间,考虑给集体园在职的教师每月适当补贴。 应该看到,近年来各区政府结合具体情况也在逐步改善集体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但在这次教师绩效工资的改革上,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范围,但却又一次把集体园教师排除在外,进一步拉大了差距,对集体幼儿园教师冲击很大,激化了本已存在的矛盾,对稳定教师队伍带来了巨大隐患,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南京市基础教育体系的稳定性。希望能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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